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外专家劳务费的发放管理,规范劳务费发放的渠道、标准和程序,根据《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关于印发< 南昌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学校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的校外专家劳务费是指学校邀请校外专家参与报告讲座、咨询、评审等工作发放的报酬。
第四条 除社会服务经费(成本类支出)外,学校其他经费列支的校外专家劳务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专家报告与讲座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以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1500元/学时;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000元/学时;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500元/学时;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300元/学时。
专家报告与讲座费的组织形式分为校级层面和系部层面。校级层面按上述标准执行,系部层面按上述标准的80%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小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3600元;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2400元;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小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500元;
其他专业人员不超过600元/半天,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线下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每次开展咨询活动会期不超过两天(含两天)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一天、第二天按照上述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二是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按照上述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相关标准执行。三是以线上或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评审费,国家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未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各类教学活动、科研项目,学科建设评估论证、学生活 动竞赛评审、人才建设类评审、职称及其他学校项目评估或论证评审不超过600元/半天,每人每天不超过1200元;特殊情况需报校领导审批,每人每天不超过2000元;
招投标及项目验收等所聘请的专家评审不超600元/天。
第三章 发放管理要求
第八条 校外专家劳务费不占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受项目预算及劳务费发放比例控制。
第九条 劳务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的相关人员,专家报告与讲座费需附校领导批准实施的相关活动方案。
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正司局级干部参照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执行,副司局级和正处级干部参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行,副处级、企业高管及以下干部参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相关发放标准均为税后发放标准,学校按国家规定在发放时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劳务费发放原则上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由学校计划财务科直接发放至专家本人的银行卡。
第十三条 经费审批人应确保专家劳务行为及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并根据要求提供专家相关信息、专家工作量计算依据。
第十四条 严禁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各类劳务费,严禁以各种形式套取劳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支付给专业咨询机构的咨询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学校人事科和计财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