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职员工未移交工作微信账号引发的侵权案。
2023年9月,李某与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担任公司执行校长,后因工作表现不佳被调整为市场主管。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微信工作号学员基本数据归公司所有,如乙方离职,离职前微信工作号数据必须上交公司。”
在职期间,李某使用两个微信账号积累了大量潜在学员资源。2024年5月,教育咨询公司以李某“不尽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于6月15日结清全部工资,双方签署离职通知书,完成离职手续。
然而,李某离职后未妥善移交其工作中使用的两个微信账号,A账号因仍绑定李某的个人信息导致支付功能被冻结,而B账号则完全无法登录。教育咨询公司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及电话联系李某,要求其解冻并移交账号,但李某始终未配合解决问题。
教育咨询公司将李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移交账号并赔偿损失89240元。
李某辩称,离职后已按教育咨询公司要求更换了账号绑定手机号,并多次提醒公司进行实名解绑,已完成基本交接义务。且账号在入职前已注册,部分客户资源应属其个人所有,请求法院驳回教育咨询公司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