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注意!
如何认定工伤?
作为工伤新规
系列解读的最后一期
今天聚焦《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中
工伤认定的劳动关系确认规则
和待遇调整细节
不管是企业HR还是普通职工
这些直接关系权益的要点
一定要吃透!
劳动关系确认:
工伤认定时直接核查 少跑冤枉路
@
以往申请工伤认定,常因劳动关系争议被来回推诿。《意见(三)》第十条优化了流程:
受理即核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直接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
争议处理:若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会明确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确权,避免“踢皮球”。
这一调整大幅简化了
工伤认定流程
让职工维权更高效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待遇调整有明确时限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变化后,相关待遇怎么调?新规给出清晰答案:
调整项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自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新等级调整;
不调整项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旦发放,不再因复查鉴定等级变化而变动。
举例来说:
职工原鉴定为4级伤残
复查后升级为3级
从次月起
可领取更高标准的伤残津贴
但之前领取的一次性补助金
无需退还或补差
“新发生费用”支付:
用人单位全覆盖
《意见(三)》明确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概念解释,“用人单位”包括四类:
覆盖对象:
1.整体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2.部分职工未依法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
3.整体职工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4.部分职工仅参保登记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核心结论: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一规定尤其保障了
部分未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让工伤保险制度更显公平
新规核心亮点总结:
职工与企业双赢的保障升级
《意见(三)》的出台,既是对数字时代用工变革的适配,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精准完善,核心亮点可概括为3点:
2
维权简化:违法分包、劳动关系争议等维权壁垒被打破;
3
责任明晰:工伤认定依据、待遇调整规则、单位责任边界均清晰界定。
1
场景细化:居家办公、上下班绕行等争议场景有了明确认定标准;
对职工而言
维权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证据留存是关键
对企业而言
需规范居家办公管理、
分包流程和参保手续
从源头减少工伤争议
提醒:
新规已正式实施,若你遇到工伤认定相关问题,可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咨询。
至此
工伤新规系列解读已全部结束
希望能帮大家
全面掌握政策要点
筑牢权益保障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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