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无论是自产产品、购物卡,还是限定用途的消费券,都属于“实物及有价证券”范畴,均在禁止之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在今年年初明确回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由是观之,企业工资支付方式严格限定为“货币”,不容许以其他方式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