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危废产生单位: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危废产生单位的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等危险废物,应当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部分地方性法规对危废产生单位的贮存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
超期储存的处罚危废经营单位: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没有申请延期或没有获取到批准的,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经营,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废产生单位:虽然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超期贮存的处罚,但是地方性法规有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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