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意见》(国发〔2007〕13 号) 为保证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鼓励其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特实行学费(不含住宿费、书本费)减免制度。
第二条 学费减免体现了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关怀和爱护。本着实事求是、突出特困的原则,从严做好学费减免的审核工作,不使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实施过程的指导和报批,各系成立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小组名单报资助中心备案,各系资助工作评审小组按本办法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学费减免来源为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由学生资助中心造册,计财科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当年学费未完清者,可直接将减免金额抵扣学费。
第四章 减免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减免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自立自强,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5、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孤儿且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2、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法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
3、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
4、父或母残疾、基本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
5、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其他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条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程度,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应严格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1%以内。
第九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减免学费:
1.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上一学年考试中,有两门及两门以上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在申请助学贷款等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者;
4.有各种挥霍浪费;
5.不合理使用补助行为的;
6.不积极参与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拒绝参加学校提供勤工助学;
7.处于休学期间的;
8.弄虚作假,编造家庭经济困难欺骗学校的。
第五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费资助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本学年学费资助。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每年 9月提出申请。
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填写《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各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辅导员综合各方面情况和意见并审核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各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讨论。各系将讨论确定的减免学费名单汇总公示 3 个工作日,无异议,交资助中心复核汇总。资助中心将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在校内公示 3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予以资助。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要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原件以备学校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 对在减免学费工作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