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省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各地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省征兵办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 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明确市级及市以下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 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3%,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 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3. 3%,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科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总数的20%,高职学生资助范围约为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高职在校生总数的22%,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2200元、3300元、4400元三个档次。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分配指标奖励,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指标奖励,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全日制研究生,省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全日制硕士在校生总数的40%、全日制博士在校生总数的70%给予支持。
(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八)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 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 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 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 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 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九)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省内艰苦 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江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 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 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 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 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标准 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 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分配指标奖励,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 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城市在校学生总数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 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一、二年级在校生总数的15%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 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挡—3档。
第八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分为普通高中原建档 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和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 庭学生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 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群众 家庭(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 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学生免学杂费。免学杂费标准按照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杂费 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 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 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为1500元、2000元、2500元三个档次。
(三)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资助当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范围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倾斜。每年资助3万名,每人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十一条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与县财 政按7:3比例分担;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 4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高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属高校由省财政与市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国家助学金分担区分生源地区:学生生源地为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区、市)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学生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省属学校全部由省财政负担,市县学校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我省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政策,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 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 比例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与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比照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市县,中央与地方财政按8:2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省财政与财政按7:3比例分担;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中央财政逐省核定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参照国家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执行。对因免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下达, 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管 理,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研究生 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免 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 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由 省财政拨付各市县级财政部门、省属普通高校以及省属中等职 业学校,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省财 政每年对各地各校上一年度实际支出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 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拨各地各校当年预算资金。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各级预算管理,各级财政、教 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 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 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 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 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 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 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 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 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等委托省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等部门,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分别足额提取4%—6%、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地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 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 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资助政 策落实,归口管理学生资助资金评审、发放等日常工作,监督、指导、检查并督促下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政策落实、资金及时 足额发放等工作。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高校、各省属普通中专学校(技工院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抄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和省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征兵办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管理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7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07〕9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赣财教〔2007〕9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2〕19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5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4〕48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4〕42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中 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3〕116 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的通知》(赣财教〔2015〕3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教〔2017〕1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4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17〕20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0J 215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财教〔2007〕21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贫困家庭学生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赣教助字〔2019〕9号)同时废止。
附: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高等教育 |
附1 |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2 |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3 |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4 | 江西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6 | 江西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7 | 江西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8 | 江西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
附9 | 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
中等职业教育 |
附10 | 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附11 | 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
附12 | 江西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普通高中教育 |
附13 | 江西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
附14 | 江西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附]5 |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 |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 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三)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 递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 件 2-1 )。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 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 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 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 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 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励志奖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 他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 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 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 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 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学校: 学院(系): 专业: |
曾获何种奖励 |
学习 成绩 |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口;否口 |
必修课 门,其中及格以上 门 | 如是,排名: / (名次/总人数)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 理由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 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 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1)。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 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 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 额。
第五条 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 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定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不 含退役士兵学生)下达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 区市财政局、教育局按程序将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六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 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 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十条 高校应足额按月将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 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 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 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 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江西省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本人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 面貌 | | 入学时间 | |
学号 | | 年级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学校: 学院(系): 专业: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荐理由 |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江西省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 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等学校学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 位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 定向生(定向培养军士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 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 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 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 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八条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附件8-1,以下简称《申请表I》,一式两份)并提交高 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 高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 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 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五)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费部分),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高校报到后向高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附件8-2)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不得全额预收、先收后退。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高校应取消其受助资格。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 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部门。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各县级教育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 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级兵役机关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第一时间发放《入伍通知书》;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等工作。
附:8-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8-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附8—1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就读高校 | | 咼校隶属关系 | □中央 口地方 | 政治面貌 | |
学历 | | 专业 | | 学制 | |
年级 | | 院系班级 | | 学号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
学校资助部门地址及邮编 | |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 (市、区) | 省(区/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
现家庭地址及邮编 | |
本人联系电话 | | 本人其他联系方式 | |
父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母亲姓名及联系方式 | |
其他亲属及联系方式 | |
申请补偿或代偿(学生本人填写,只可选择一项) | 口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
在校期间缴纳学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应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元) | |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学生向经办银行或经办地县级资助机构确认后填写) |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本金(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利息(元)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贷款银行名称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账号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户名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还款账户开户行地址 |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高校留存备查,另一份供学生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时使用。
附8-2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I
学生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银行名称: |
开户银行账号: |
开户人户名: |
开户银行地区: 省(区/市) 市(地/州/盟) |
本人已阅读并了解关于“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 实、有效。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淤※※※※※以下由学校和征兵部门填写※淤※※※※ |
高校审核情况 |
学校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同学应缴纳学费 元。实际缴纳学费 元,实际获 的国家助学贷款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补偿学费 元。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批准入伍服兵役后,同意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元,利息 元(利息起止时间: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批准入伍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同志积极报名应征,经我办体检、政审合格,批准入伍服兵役(□士兵□军士),入伍批准 书号为: ,入伍通知书号为: 。 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个人基本信息(学生本人填写) |
姓名 | | 性别 | | 政治面貌 | | 出生年月 | | 照片 |
申请类型 (二选一) | 口退役 复学 口退役 入学 | 就读高校 | | 高校隶属 关系 | □中央 口地方 | 学号 | |
院系 | | 专业 | | 班级 |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 现住址 | |
就学和服役情况(学生本人填写) |
考入本校年月 | | 参加何种考试考入本校 | | 服役前获得的最高学历 | | 现阶段就读学历层次 | |
入伍时间 | | 退役时间 | | 复学时间 (退役入学不填) | | 考入本校以前是否 □是 享受过本政策资助 □否 |
申请学费减免情况(学生向学校确认后填写) |
学制年限 | | 剩余就读年限 (退役入学不填) | | 申请学费减免 总计(元) | | 第一学年 学费(元) | |
第二学年 学费(元) | | 第三学年 学费(元) | | 第四学年 券 学费(元) 学 | | 第五学年 券 学费(元) 备注 | | 备注 | |
※※※※※以下由学校、征兵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淤※※※ |
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意见 |
经确认, 同志 年 月入伍服兵役, 年 月退出现役。退役证书号为: 。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意见(仅退役入学学生填写) |
经确认, 同志 年 月退出现役,属于自主就业。 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高校审核情况 |
财务部门 审核意见 | 经审核,该生复学(入学)后应缴纳学费 元/每年,根据规定给予学费减免―_年,总 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资助部门 审查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根据规定,同意学费减免 年,总计 元。 签字: 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复核 意见 | 上述审查意见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全国征兵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
2.退役复学是指已先取得高校学籍(或已被高校录取)后再服兵役,退役后返校继续学习。
3.退役入学是指学生先服兵役,退役后考入高校学习。
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对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江西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省财政实行补偿或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我省省属普通本科高校中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本科、研究生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17个县(市、区),具体为:莲花县、赣县区、南康区、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瑞金市、寻乌县、石城县、会昌县、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
第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
第六条 凡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 品质良好,学习成绩优良;
(三)毕业时到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行一次性申请,分年度复核。毕业生在就业后提出申请,工作满3年、5 年、8年时分别由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复核其受助资格。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资金根据毕业生服务年数分三次发放,即:服务满3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5年时,发放总额的30%;服务满8年时,发放剩余的40%。对于未满3年、5年、8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其相应年限补偿代偿资格。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填写、打印《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附件9-1),经原就读高校财务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实、 填写应缴纳学费、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总金额以及建议补偿代偿金额后,加盖公章并返还毕业生本人。
(二)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单位服务满3年,经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审查核实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并返还毕业生本 人。
(三)高校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将《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以及由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就业协议,一并递交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九条县级教育部门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核申请资格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县级教育部门要加 强与就业单位沟通联系,了解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毕业生工 作分别满3年、5年、8年时填写《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附件9-2)并加盖就业单位人事部门 和县级教育部门公章。
第十条县级教育部门每年8月底前,要将申请毕业生在职在岗的基本情况和当年政策执行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报表一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省教育厅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提出当年省财政资金清算和下一年省财政资金预拨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将省财政资金下达(含预拨)到有关县(市)。
第十二条有关县(市)在收到补偿代偿资金后,负责落实应负担资金,并于30日内向毕业生返回补偿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由工作单位所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收回补偿代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1.江西省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样表)
2.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
附件1
江西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表(样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曰 |
姓名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寸彩色 免冠相片 |
毕业学校 | | 隶属省份 | | 毕业时间 | |
所学专业 | | 学制 | | 学历 | |
身份证号 | | 已签订的 服务年限 | | 是否定向生或委培生 | □否□是 |
是否申请过补偿代偿 | □否□是 |
联系电话 | | 邮箱地址 | |
家庭地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全称 | |
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 |
应缴纳学费 总金额 | 获得贷款本息 总金额 | 申请资助 总金额 |
开户银行名称 | |
开户银行账号 | |
开户人姓名 | |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意见 | 经审查,该同学应缴纳学费合计 元,实际获得用于学 费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意 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该同学赴江西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业后,建议补偿代偿金额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
就业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 经审查,情况属实,同意办理代偿手续。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
就业单位所在县(市、区)教育 部门意见 | 经审核,情况属实。同意办理补偿代偿手续,最终核定补偿代 偿金额 元。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申请学生通过江西省学生资助网在线填写、打印本表(手填及复印无效);
2、申请学生应填写长期有效联系电话、开户银行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与就 业单位所在县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变更。
附件2
高校应届毕业生基层就业在职在岗情况表(江西省)
年度: 已工作年限:满 年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 年月 | | 一寸彩色 免冠相片 |
毕业 院校 | | 隶属 省份 | | 就业单位所 在县(市) | |
所学 专业 | | 学历 | | 学制 | |
身份 证号 | | 邮箱 地址 | | 本人 联系 电话 | 固定电话: 手机: |
毕业 时间 | | 就业 时间 | | 申请代偿总金额(元) | | 已获得代偿金额(元) | |
就业单位全称 | |
就业单位详细地 址及邮编 | |
就业单位人事部 门固定电话 | |
工作岗位 | | 职务 | | 考核结果 | |
本人签字: | 时间: 年 月 日 |
就业单位人事 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所属县(市、区)教育部门意见 | 经办人: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用黑色炭素笔填写方式有效。
2、申请学生应填写长期有效联系电话,如有变更及时与就业单位所在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变更。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以下简称政府资助金)用于资助当年考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社会考生,下同)。
第二条 政府资助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政府资助金每年申请和评定一次。
第四条 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江西省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高考报名所在地教育部门或学校提出申请。
(一)通过学籍所在学校县(市、区)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通过毕业学校所在县(市、区)或户籍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参加高考的家庭经济困难往届毕业生向报名点所在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外省报名参加高考的江西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市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每年5月份开始受理学生申请,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组织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当地或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政府资助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 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资助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 社会保障卡发放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第八条 享受政府资助金的学生需到校注册报到并就读。受理申请的市县教育部门或学校向学生提供《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回执单》(以下简称《回执单》),《回执单》经就读高校确认后返还申请地市县教育部门或学校,方可享受政府资助金。未在录取高校注册就读、未提供或无故逾期提供《回执单》的,取消政府资助金享受资格。
附:1.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样表)
2.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回执单(样单)
附件1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申请表(样表)
县区或学校名称: 年度: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民族 |
年级(应届 生填写) | | 班级(应届 生填写) | |
毕业届次 | 应届口 往届口 |
身份证号 | |
申请理由 | 本人承诺所述为事实。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初审部 门意见 (向毕业 学校申请 的学生由 学校进行 初审) | 经初审,该生符合政府资助金申请条件。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定见 评意 | 经审核,该生符合政府资助金申请条件。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1.在填写《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已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的,可不重复提供;未做困难生认定的或有增加的,请将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复印件粘贴于背面。
2.请将身份证复印件(法定监护人办理的,请另附户口复印件)粘贴于背面。请在得到录取通知书后及时将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于受理申请学校或县区教育部门。
附件2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回执单(样单)
编号:县区区划码+年份码+四位序码(上联)
XXXXXXX (院校名称):
江西省xxxxxxxx中学xxxxxxxxx ( xxxx )学生,已被贵校正式录取,因其家庭经济困 难,经评定,该生已获得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的资格,资助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为确保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真正发放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手中,请贵校如实填写学生报到注册信息 为感!
XXXX市、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经办人: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o
编号:县区区划码+年份码+四位序码(下联)
江西省高考入学政府资助金回执单(样单)
学生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学生院系、班级 ,该生于 年 月 日到我校报到入学,该生正常毕业时间:
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签字: 录取院校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回执单分上下两联,上联留存录取报到注册院校,下联请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 务必于xxxx年10月30日前寄送至xxxxxxxxxxxxxxx,逾期未寄送有效《回执单》下联的视为自动 放弃享受政府资助金。
注:本《回执单》由市县教育部门或学校通过江西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录 入信息并打印后交由申请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本人到校注册报到后,经就读高校 确认盖章后返还申请地市县教育部门或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