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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7-10 点击量:

一、政策背景与核心要求

1. 政策依据与目标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发布,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其制定依据包括《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旨在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

《办法》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申领及身份核验服务。网号和网证作为网络身份符号和网络身份认证凭证,可用于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服务中非明文登记、核验自然人真实身份信息。

二、核心内容解读

1. 责任主体与职责分工

国家层面:国务院公安部门与国家网信部门牵头,会同国务院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配合公共服务相关工作的实施。

公共服务平台:是服务的技术载体,由主管部门统筹管理,为自然人提供网号、网证的申领及身份核验服务。

2. 用户权利与义务

自愿申领:持有有效法定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自愿申领网号、网证。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申领。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申领网号、网证的,应当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下申领。

身份核验:互联网服务需核验用户身份时,可使用网号、网证依法进行登记、核验。不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的,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3. 互联网平台义务

自愿接入:鼓励互联网平台按照自愿原则接入公共服务,支持用户使用网号、网证核验身份。

禁止重复索权:用户通过网号、网证登记、核验身份并通过验证后,平台不得要求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用户同意除外)。

平等服务:保障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其他用户享有同等服务。

4.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最小化原则:公共服务平台仅收集必要信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境内存储: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原则上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

应急响应:发生网络运行安全、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结语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广大用户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以便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中非明文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减少相关服务管理环节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实现公民身份信息“可用不可见”,同时降低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投入成本。

四、原文链接:

https://www.cac.gov.cn/2025-05/23/c_17497111078354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