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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百问百答——典型案例解析6

发布日期:2024-11-21    作者:     来源: 江西省教育厅    点击:

某研究所取得了一项科技成果 A,其完成团队既有在职人员 B,也有退休人员 C。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可否给予 C 发放?B、C 获得的奖酬金可否享受科技成果转化个税优惠政策?

成果转化收益时,可以给予 C 发放奖励和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重要贡献的人员”并没有排除退休人员。如果单位认定退休人员在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可按照单位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配。

如果该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并取得现金收益,B 取得现金奖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 号)规定,可以享受“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果 C 为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如果 C 退休后,未返聘,那么他领取的奖励,不能作为工资发放,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果以作价投资方式转化成果,研究所取得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给予 B、C 股权奖励,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 号)规定,“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所以只有 B 可以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政策,C 不可享受股权奖励递延纳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