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特种设备使用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2)所购置的特种设备,由设备制造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负责安装、调试时,应由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的具有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在有爆炸危险的场合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装和使用条件需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3)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4)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二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在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三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档案管理
(1)特种设备操作、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作业中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救援预案,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②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技术资料;
③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
④安全使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和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⑤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救援预案;
⑥操作人员情况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