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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日期:2024-12-30 信息来源: 点击数:

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二条  申请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成绩排名均位于本专业年级前10%。对于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本专业年级前10%,但均达到本专业年级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6.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 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 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条.评审标准

本办法评审项目计算时间为上一学年度,以百分制计算综合测评积分,分为两部分,其中学习成绩占60%、德育成绩占40%。二者分数累加,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名额比例确定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如综合成绩并列,按学习成绩排名;学习成绩再相同的,按学习成绩90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学入选;如学习成绩90分以上科目占比扔相同,按学习成绩85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学入选,以此类推。)

1. 学习成绩60%

在校学习成绩优异。以上一学年成绩平均分并折合成60%,计入学习成绩。

2.德育成绩占40%

(1)凡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一项3分;市级荣誉称号一项5分,省级荣誉称号一项8分,国家级荣誉称号一项12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12分。

(2)积极参加为校志愿服务者每项0.1分,积极参加校外社会实践者每项0.2,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2分。

3)校内外各类活动比赛获奖26

国家级比赛:一等奖26,二等奖22,三等奖18;

省级比赛:一等奖13,二等奖11,三等奖9;

市级比赛: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校级比赛: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上述计分标准均为各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个人参赛获奖计分(比赛参考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比赛中团体获奖者,团体成员国家级比赛按上述计分标准60%计算。省级、市级、校级比赛按上述计分标准50%计分。同一项比赛以最高成绩计分。专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非党政机关组织的比赛获奖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四条 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提出书面申请,各按学校下拨的推荐参评名额数进行民主评议,各系按照获奖人数1:1.5的比例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小数点四舍五入取整数),并在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2. 学校奖助评审小组组织公开评选会,对获奖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现场评选为评委投票,评委投票为最终结果。

3.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5.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按要求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以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人、计划财务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助评审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人学生档案。

第八条 相关规定

1.各系要建立国家奖学金评审档案,并及时提交到校学生资助中心

2.学生资助中心相关系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对公示后的合理意要及时采纳,对错误要及时纠正。

3.评选工作结束后,由辅导员将评定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奖学生长,共同监督国家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4.获奖学生不得用奖金请客送礼或对某人进行答谢,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全部收回奖金,并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5.在国家奖学金评定、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准内定、不准暗示、不准平分、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条例(修订)》行为。如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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