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条 申请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现象,已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7.同等情况下,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家庭学生可以优先推荐。
第三条 评审标准
本办法评审项目计算时间为上一学年度,以百分制计算综合测评积分,分为两部分,其中学习成绩占60%、德育成绩占40%。二者分数累加,按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并按照名额比例确定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获得者。(如综合成绩并列,按学习成绩排名;学习成绩再相同的,按学习成绩90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学入选;如学习成绩90分以上科目占比扔相同,按学习成绩85分以上科目占比,占比高的同学入选,以此类推。)
1. 学习成绩占60%
在校学习成绩优异。以上一学年成绩平均分并折合成60%,计入学习成绩。
2.德育成绩占40%
(1)凡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一项3分;市级荣誉称号一项5分,省级荣誉称号一项8分,国家级荣誉称号一项12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12分。
(2)积极参加为校志愿服务者每项0.1分,积极参加校外社会实践者每项0.2分,以上各项累计不超过2分。
(3)校内外各类活动比赛获奖26分
国家级比赛:一等奖26分,二等奖22分,三等奖18分;
省级比赛:一等奖13分,二等奖11分,三等奖9分;
市级比赛: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校级比赛: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
上述计分标准均为各级党政机关主办的各类竞赛活动个人参赛获奖计分(比赛参考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目录)。比赛中团体获奖者,团体成员国家级比赛按上述计分标准60%计算。省级、市级、校级比赛按上述计分标准50%计分。同一项比赛以最高成绩计分。专业团体及行业协会等非党政机关组织的比赛获奖者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四条 评选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
2.各系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统一组织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情况汇总表》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在系部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3.学校奖助评审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6.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按要求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五条 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以分管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人、纪检监察室负责
人、计划财务科负责人、各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资助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助评审小组,负责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
金,但同一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银行卡中,颁发统一印制
的奖励证书,并记人学生档案。
第八条 相关规定
1.各系要建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档案,并及时提交到校学生资助中心。
2.学生资助中心和相关系部要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对公示后的合理意见要及时采纳,对错误要及时纠正。
3.评选工作结束后,由辅导员将评定结果电话或书面告知受奖学生家长,共同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合理使用。
4.获奖学生不得用奖金请客送礼或对某人进行答谢,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全部收回奖金,并取消在校期间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5.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发放、使用过程中不准内定、不准暗示、不准平分、不准挪用,以及其他违反《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条例(修订)》行为。如违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开始实施,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