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立志成才、发奋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营造积极向上、勇于创新的学习氛围,发挥系部在学生培养、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和主体地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优秀学生“学院”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和条件
“学院”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以各系的综合测评单位为单位评选,分别设为一等、二等 和三等三个奖学金等次。评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积极要求上进;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3.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位列班级前50%;关于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对不同等级奖学金具体要求:一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1%评选 ,二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2%评选,三等奖学金按学生人数的 3%评选。学生若在校内外取得突出成绩可破格申请,必须提供破格理由说明及佐证材料;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
5.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校园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每学期至少参加一次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参加奖学金评选
1.学年中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下者不参评;
2.学年中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参评;
3.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不参评。
第四条 奖学金的等级和标准.
“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全面发展的学生,以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及文化成绩为依据,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800元、500元、300元。
第五条 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评选时间
“学院”奖学金的评定采取上一学年的办法,评定时间为每年11月。
(二)评选程序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院”奖学金申请表》;
2.班级考评小组在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结束后,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及条件进行奖学金初评,并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三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所在系部;
1.系部审核并将获奖名单在各系公示三天,学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系部反映,系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学生反馈结果。
2.经系部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由系部核准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3.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审核,对不符合评选条件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审核后的“学院”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校办公会研究决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全校公示五天。
第六条 奖学金发放
奖学金以学年为单位一次性发放。由各系造表后交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再由计财处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 凡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统一为获奖优秀学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以系部为单位进行,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第九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出本系优秀学生“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学生意见,经系通过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学生(招生)工作处、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对各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接受投诉。
第十条 凡隐瞒错误或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学院”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校纪校规处理,并取消下一次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