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联合制定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赣教发[2019]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将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 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与教育部门、人社部门学生信息实行定期、动态比对,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各系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是学校招收的专科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14类: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低保家庭学生
6.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8.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9.其他低收入学生
10.孤儿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2.残疾学生
13.残疾人子女
14.烈士子女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孤儿学生以及残疾学生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办法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对第1至14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向就读系部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脱贫家庭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复印件之一核验。
第十四条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各系组织学生填写《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各系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系部及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提前告知。各系及班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个人申请。 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14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出具的脱贫家庭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复印件之一核验,第10、14l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认定审核。对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的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学校及各系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贫困档次。学校、系部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系部、班级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名单、贫困家庭类型及贫困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及系部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二十条 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要求各系将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汇总,学校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系部、班级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辅导员为小组组长,成员应包括班干及学生代表等(提交申请认定家庭贫困的学生不能作为评议小组成员),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八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各系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和资助信息,如造成不良后果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系部、辅导员因对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不到位、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而未得到困难认定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即日起开始实行。本办法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系可根据本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认定办法,并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备案。本办法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