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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
日期:2024-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  学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七条  学校对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兼职。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宣传、计财处、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学校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俭学信息,开辟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与要求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设置固定岗位、临时岗位的部门为用工单位。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符合以 下要求

岗位工作时间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冲突;

岗位工作安全性高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能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要于每年9月1日之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经校长办公会审批设立。

第十四条  临时勤工助学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前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学生(招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设立。

第四章  勤工俭学岗位的招聘 与录用

第十五条  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质良好

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优先。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岗位采取公开招聘与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根据勤工助学岗位要求和学生申请情况负责组织学生面试或考核。岗位录用人选确定后,用人单位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协议一式三份学生、用工单位和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各留存一份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每学年申请一次用工期间,学生无重大失职行为用工单位不得中途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遇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的用工单位应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学生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出辞职。

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按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不予以发放工资;每学期结束前应对上岗学生进行工作鉴定并将学生表现情况报至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有下列情况的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遵守劳动纪律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一学期有2门2门以上或者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4门以上课

程不及格的。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酬金参考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用工单位于每月1—5日将勤工助学活动考核表及津贴发放表上报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计财处进行发放逾期未报的转下月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七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符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即日起施行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

                     专业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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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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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长

 

建行卡号

 

请在已得到的项目中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其他(说明:                               

① 个人能力:

 

 

 

 

②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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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如获准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根据岗位职责与要求,安全有效地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签 名:

                                                                          

辅导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系部意见

 

 

 

签字盖章

       

用人部门

意见

                             

签字盖章                           

                                        

资助中心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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