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卫生健康单位,有关高等院校,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共同制定了《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国家继续教育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目的是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江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中西医结合、医防融合的原则,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着力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全行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下同)成立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全省继续医学教育规划管理和实施,制定相关政策及标准,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成立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开展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评估工作。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积极鼓励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等有关单位和行业组织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其在研究、咨询和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认真实施教育培训计划,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依托医疗卫生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其他机构,建设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健全和完善继续医学教育网络。
第十三条 加强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省域内开展的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统一纳入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强化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十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拓展知识内容和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
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形式分为面授、远程两种。远程培训以理论知识类为主,面授培训以实践操作、现场演示为主,鼓励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实训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内举办。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项目类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遴选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可以是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习)、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形式。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仅当年有效,各地、各单位项目执行情况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征集的重要依据。
非项目类是指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进修学习、师承教育、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严格控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合实际需求积极参加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八条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由国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下而上遴选公布。项目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强调先进性、前瞻性,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特殊区域和关键岗位倾斜。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原则,对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负主体责任。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上而下设立。项目围绕健康江西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第四章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在申报、遴选、公布、学分登记、监督管理等方面与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大力发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构建可持续、开放式的继续医学教育网络,提供多样化的优质医学在线教育。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机构可按规定在我省开展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加强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远程教学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我省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应优化项目付费模式,支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项目付费学习,不得出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学习完成后需要付费申请学分的情形,严禁出现“刷学时”“卖学分”的不良引导。
第五章 学分授予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低于5分,专业科目不低于20分。
第二十四条 公需科目是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通过进修等一次性获得25学分的特殊人员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根据内容、形式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
(一)项目类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非项目类
1.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不少于6小时,下同)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 20学分。
2.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 20学分。
3.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⑴单位内部培训
参加用人单位(含医共体、医联体等)组织的以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研讨会、病案讨论、阅片会等形式开展的培训,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 1 小时)授予学分,每次授予主讲人 0.5学分、参加者 0.2 学分。每月最多不超过5分。
⑵外出学习、培训
经用人单位同意,外出参加本专业相关的,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为主要形式的学习、培训,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主讲人授予0.5学分,参加者授予0.2学分计算。
4.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援派工作。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授予1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 20学分。
5.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科研课题和制定标准等。
(1)授课或带教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参与省级及以上专业考试命题按每次授予2学分、参与市(县)级及以上专业考试命题按每次授予1学分、参与单位级专业考试命题按每次授予0.5学分;参与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按每次授予2学分、参与市(县)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按每次授予1学分、参与单位级技能竞赛按每次授予0.5学分;参与科普活动按每次授予0.5分。
⑵发表论文、综述,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10、9、8学分);中文核心期刊(8、7、6学分);普通期刊(6、5、4学分)。
⑶已批准的科研项目或标准,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和结题当年,对排序前五的课题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7、6、5、4、3学分);省部级课题(6、5、4、3、2学分);市厅级课题(5、4、3、2、1学分)。 ⑷科研项目获得科技奖励,按获奖级别在获奖当年,对排序前五的获奖人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奖励( 10、9、8、7、6学分);省部级奖励(9、8、7、6、5学分);市厅级奖励或省级以上社会组织设立的奖励(8、7、6、5、4学分)。 ⑸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在转化当年对排序前三的发明人分别授予学分,第一发明人6学分、第二发明人4学分、第三发明人2学分。
⑹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0万字及以上)、教材(5万字及以上)、科普书籍(10万字及以上)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10学分、副主编8学分、编委6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
自学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不受年度获取学分限制。
第二十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以及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于下一年度内补学完成上一年度规定的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依托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为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获学分进行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将加盖公章的会议通知(多单位合作的项目,合作单位须签章证明合作关系)和课表上传至管理系统审核。项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应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项目总结和带有完整会标的现场照片及学员反馈汇总表上传至管理系统,经审核后批准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参加学习的个人不需另外申请学分。
第三十条 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或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应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申请相应学分,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学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培训,应事前在管理系统做好培训活动的添加,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完成考勤,并在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活动反馈,由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按不低于10%的抽查率进行抽查。
第三十二条 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相应学分,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学分。
第三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授课或有计划的自学,由个人在管理系统提交佐证材料并申请相应学分,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学分。
第三十四条 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由省内协办单位在管理系统登记申报。项目应按我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和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定的省级高级研修项目参照以上流程由承办单位登记申报,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时无需重复在江西省人事人才一体化平台--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录入。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做好管理系统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查看并通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
第三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学分授予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投入机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保障力度。
第三十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收取合理学习费用,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严禁项目混办、套办、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举办,不得随意变更授课教师、压缩教学时长,发放其他培训证书,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监管评估,应当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信访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属地化管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承担监督责任,建立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地每年要对本地区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
第四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结果审核。
第四十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必备条件。
第四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的必备内容。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的,由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责令限期整改,给予暂停单位1-3年项目申办资格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培训费用、责令退还培训费用等,在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虚报学分、买卖学分的,取消当年学分记录。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疾控行政部门。中医药和疾控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事厅印发的《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赣卫科教发〔2006〕31号)同时废止;既往规定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