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管理行为,维护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军事课实施
第六条 军事课由《军事理论》《军事技能》两部分组成,列入学院教学计划,考试成绩、学分记入学生档案,学院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2019年版)组织实施军事课教学,严格考勤考核制度。
第七条 《军事理论》教学时数36学时,记2学分。学院在完成规定的学时外,开设与军事课相关的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在军事课教学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确保教学质量。
第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时间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得少于14天112学时,计2学分。在组织军事技能训练时,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为依据,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培养学生良好的军事素质。
第九条 学院建立军事课教学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把关,选用优秀军事课教材开展教学。
第十条军事课程学习效果通过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评定进行。
第三章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思想道德建设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着力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提高队伍素质,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着力优化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尊重学生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多样性,采取民主、平等、理解、信任的态度和交流、商讨、说理、指导、关怀等方法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现思想政治教育凝聚人、激励人、培育人的功能。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遵循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理念,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格局,把育人工作贯穿于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的各个方面和环节。
第十四条 学院有关部门将在节日及重要纪念日举行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学习及活动,增强爱国热忱和报国情怀,树立奉献祖国、服务人民的理想信念。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加强法制学习和校规校纪学习,养成自觉遵守法纪的习惯,加强道德养成,自觉把道德规范上升为个人的道德品质。
第四章 学生考勤与请假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学生上课、早、晚自习、实习、实验、军训、社会实践、劳动、寝室住宿、学校晨会等都应该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八条 学生考勤由各系负责组织和管理,班级应设专人负责考勤记录工作,定期向辅导员、所在系报告本班学生考勤情况,重要节假日及特殊时期,各系应向学生(招生)工作处报告学生考勤与请假情况。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实行逐级审批制,确定因事因病请假,按学校请假制度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逐级报批,获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请假按照《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请销假制度(试行)》《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实习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单位或者准假人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可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请假者或请假未准者,请假逾期未销假(生病特殊情况除外)以旷课或擅自离校认定,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和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上课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学生上课由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勤工作。
第五章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体系,成立专门心理咨询中心,经常组织开展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学院各级各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调合作。安排专职辅导员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班级设立班级心理委员和心理联络员,积极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围绕心理咨询中心的规范管理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制定《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值班规定》《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建设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师资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辅导员是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学院鼓励他们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
第六章 学生奖励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肯定、激励和表彰。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对学生个人的奖励和表彰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形式。其中,荣誉称号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有学院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奖励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获得各种奖励的学生均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二)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勇于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三)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同不良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和帮助同学,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五)有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爱护公物,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整洁,在寝室文明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三十二条 凡在评选规定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奖励资格,且对当年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资格予以取消,同时追回已获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 奖励的评定时间: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表彰时间在每年9月。
(二)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时间在每年5月至6月。
第三十四条 各项奖励的组织评选工作由各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荐名单,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监督审核,报分管校长签署意见,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章 学生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学生安全教育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招生)工作处、保卫处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学校各系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班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各有关部门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系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学习生活、节假日中以适当的方式,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骗、防病、防事故及应对自然灾害的教育,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十条 校园和学生宿舍区实行门卫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佩戴校徽或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进入学生宿舍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宿舍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学院将学生安全教育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护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刊、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不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严禁制贩、吸食毒品,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注意饮食卫生,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自觉遵守《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教学及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校园内出现安全风险和发生安全事故时,依据《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章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在校本科生及大专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四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
(一)九江、上饶、景德镇三地学生由农村信用社负责贷款,外省及其他地区学生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贷款。
(二)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不超过8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三)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款期限。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五)还款时间及方式。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
(六)助学贷款实行“应贷尽贷”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办理。
第五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办理程序:
(一)首次贷款学生
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注册用户。
2.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
3.提交申请信息后,可以导出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并到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和盖章。
4.携带申请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到本县(区)资助中心(或相关教育部门)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证明。
5.签订合同时可签订授权委托书,以备再次申请贷款时使用。
6.高校报到后,携带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并领取贷款回执。
7.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回执邮寄回本县(区)资助中心。
8.签订合同3—5天后,登录支付宝账户,修改密码,激活账户。
(二)再次贷款学生
1.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登录系统。如果不知道登录名,可以选择“使用身份证登录”,密码默认为8位生日,如19901001。
2.在“贷款申请”中点击“新增”,填写申请信息。
3.提交申请信息后,可以导出贷款申请表,签字确认。
4.携带申请材料,与共同借款人到本县(区)资助中心(或相关教育部门)办理贷款申请并签订合同,领取贷款受理证明。
5.高校报到后,携带合同及贷款受理证明到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或相关部门),提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老师将回执信息录入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并领取贷款回执。
6.在规定期限内,将贷款回执邮寄回本县(区)资助中心。
7.签订合同3—5天后,登录支付宝账户,修改密码,激活账户。
8.生成支付宝账户后,贷款的发放与回收均通过支付宝完成。无论今年的贷款是否审批通过,以前所有未结清的合同都将通过支付宝还款,不再使用原代理行账号。
第九章 国家助学金评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五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同等条件下,成绩优者优先。
第五十三条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残联联合制定的《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有如下14类:
1.脱贫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低保家庭学生
6.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7.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8.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
9.其他低收入学生
10.孤儿
1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2.残疾学生
13.残疾人子女
14.烈士子女
按照《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精神,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十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评选程序依据《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章 国家奖学金评定
第五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金每名每年8000元。
第五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依据学生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操行和校内外活动比赛获奖情况进行,具体评分细则依据《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各系按学校下拨的推荐参评名额数进行民主评议,各系按照获奖人数1:1.5的比例确定奖学金候选人(小数点四舍五入取整数),并在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报校学生资助中心;
(二)学校奖助评审小组组织公开评选会,对获奖候选人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现场评选为评委投票,评委投票为最终结果。
(三)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的获奖名单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经全校公示无异议后,获奖名单按要求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十一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大专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奖金每名每年5000元。
第五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依据学生学习成绩、思想品德操行和校内外活动比赛获奖情况进行,具体评分细则依据《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各系按学校下拨指标数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初审,按规定时间报学生(招生)工作处;
(二)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进行审定;
(三)审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经校长办公会审核的结果,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
(五)最终评定结果按上级要求报省资助中心。
第十二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入住宿舍时持入住通知单,学生宿舍住宿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寒暑假期间,学生宿舍实行全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学生不得擅自留宿学生宿舍。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内所有生活设施,严格禁止人为损坏,一经发现或同学举报,除作出相应赔偿外,并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 学生应文明住宿,服从管理、遵章守纪、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宿舍楼内禁止以下不文明行为:大声喧哗、打球、酗酒、争吵、斗殴、经商、赌博、宴会、舞会、歌会、经商、存放各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饲养各种宠物、停放自行车、张贴广告、海报(获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安全,禁止使用和存放300W(含3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学生应当保持门厅、走廊及楼道畅通,消防通道不准乱堆物品。学生不得擅自开启、移动、损坏消防设施。学生严禁收藏管制刀具、匕首、枪支(仿真枪支)等违禁物品。学院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六条 学生宿舍严禁异性进入(学校统一安排除外)。家长探望、学生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有系统部分管领导签字或系盖章的情况说明方能入内,且只能在宿管员值班室进行。
第六十七条 学生宿舍关门后晚归者须凭证如实登记,晚归记录列入学生行为考评。因故不能回校就寝者,事先凭各系批准的请假条到学生宿舍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所有住宿学生因病、因事在非开门时间进入寝室,须持有效病假条或事假条向生活指导老师出示说明后方可进入。
第六十八条 学生住宿宿舍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整洁舒适的生活、休息环境。学生寝室内卫生(含室内卫生间)由学生负责打扫,宿舍楼走廊、楼梯、大楼门厅等公共场所由保洁人员打扫。
第六十九条 宿舍实行宿管干部对宿舍管理的例行检查制度,具体检查制度另行制定。楼栋宿管员为每位学生建立住宿信息档案。
第七十条 学生患传染疾病,应及时报告宿舍楼管理人员、辅导员、校医务所,病情严重须报学生(招生)工作处以及市疾控中心,并遵循医嘱治疗,如需隔离观察治疗,应按指定的地点住宿或回家休息。
第七十一条 学院实行班级宿管委员每日报告工作制度。具体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重要物品,警惕各种上门诈骗活动。如发生失窃等,请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第七十三条 学院每年实行文明寝室评比制度,具体评比办法依据《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文明寝室”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