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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助理 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22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以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精神, 进一步推进学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助理主要是协助辅导员而不是替代辅导员工作。要力所能及地帮助辅导员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第三条 辅导员助理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坚持“学习第一,工作第二”的原则,协助辅导员做好工作。

第二章 辅导员助理的配备、聘期与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由二年级高职学生担任同专业班级的辅导员助理;辅导员学生助理按照专职辅导员每带2个在校班级配备1名辅导员助理的原则,配备足额辅导员助理,有特殊情况酌情增减。

第五条 担任同一个班级的辅导员助理聘期最长不超过1个学年;辅导员助理任职期间由所在系统一领导、管理,工作上由辅导员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 辅导员助理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辅导员助理任职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热衷辅导员工作。

(二)具有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

(三)能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位居班级总人数的前50%,无补考、重修科目。

(四)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人诚实守信,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工作作风好,品行端正,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作风踏实,原则性、责任心强,乐于奉献,为学生做出榜样。

(六)工作能力强,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绩,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领导能力,能熟练运用现代办公技术。

(七)工作积极主动,创新意识强,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八)获得过院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院级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学院二年级优秀党员、团员、学生干部、入党积极分子优先考虑。

第七条 辅导员助理工作职责:

(一)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合理规划学习生涯。

(二)协助辅导员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保证学院稳定。

(三)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行为和纪律教育。深入学生宿舍,抓好学生的宿舍内务,组织开展文明卫生宿舍创建等活动。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工作,指导学生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参与学生社会实践。

(五)协助辅导员深入了解、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心理问题、学习表现、生活现状等实际问题,及时、准确收集相关信息,传达学院、系部有关文件、通知等。

(六)及时与所带的班级同学交流学习方法,传授学习经验,提高同学学习自觉性。

(七)协助辅导员做好学生各类评优和特困生推荐工作。

(八)协助辅导员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课外活动。

(九)协助辅导员做好新生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军训等相关工作,保证新生入学工作有序、高效进行。

(十)完成系部或辅导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辅导员助理工作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从安排,密切配合辅导员工作,充分发挥自身特长,成为辅导员与学生联系的桥梁与纽带。

(二)深入学生当中,每周走访所带班级学生宿舍不少于1次,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化解相互矛盾,每周向辅导员汇报工作情况不少于1次。协助辅导员开展查寝工作,每周不少于2次。遇到特殊情况(学生情绪、行为、心理异常,夜不归宿,安全情况等),应立即向辅导员汇报。

(三)关心所带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帮助他们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树立良好学习风气,提高学习自觉性。协助辅导员做好晚自习考勤工作,每周考勤不少于5次。

(四)协助辅导员做好班委会、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帮助所带班级学生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参加班、团干部会议,指导班级工作。

(五)协助辅导员组织召开主题班会。

(六)做好各项计划和总结,将工作的内容、时间、地点、目的、效果、活动预案做详实记录,留下书面材料以备存。

(七)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第四章  辅导员助理的选聘与培训

第九条 辅导员助理选聘:

(一)辅导员助理的选拔由学生(招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各系组织实施;选聘工作在每年6-8月份进行,各系核定选聘数额,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审核,向各系公布选聘信息。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到系部报名,并填写《辅导员助理报名表》,各系部负责组织选拔;各系选拔辅导员助理须经民主推选、面试、公示等程序产生,整个选聘过程必须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学生(招生)工作处派人员监督选聘全过程。

(四)各系将选聘的辅导员助理名单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审批备案,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统一给辅导员助理颁发聘任证书,任期为 1个学年,考核期1个月,合格可继续担任辅导员助理。

(五)辅导员助理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时,须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经所在系讨论同意后办理交接手续,并上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辅导员助理的培训:

(一)各系要制定辅导员助理的培训规划,建立多种形式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坚持日常培训和专题培训相结合。

(二)各系要重点组织辅导员助理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时事政策,学习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三)各系要不断提高辅导员助理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五章 辅导员助理工作的考核与待遇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的考核:

(一)各系成立由本系负责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代表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助理的考核工作。

(二)每学期期末对本系辅导员助理进行一次考核,并填写《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助理考核表》交系部存档,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学生(招生)工作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素质(20%)、工作能力(25%)、责任心(25%)、工作效果(30%)。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四)考核形式实行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组织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自我评价占 10%,学生评价占 50%,组织评价占 40%。

1.自我总结与评价:辅导员助理按照工作职责与考核内容,总结一学期的工作,向考核组提交书面总结并进行述职与自我评价。

2.学生评议:考核组负责组织辅导员助理所管理班级不少于40%的代表进行不记名测评。

3.组织考核:在个人总结与述职的基础上,考核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对辅导员助理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五)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组将自我评价、学生评价与组织评价按比例汇总,得出辅导员助理考核成绩,系部存档,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 辅导员助理考核结果运用

(一)各系以不超过20%的比例拟定考核优秀人员报学生(招生)工作处(不足1人者可推荐1人),经学生(招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院授予“优秀辅导员助理”荣誉称号。

(二)考核不合格者由系内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上一学年评优评奖。

第十二条 辅导员助理的待遇

(一)设立辅导员助理岗位补贴,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月50个小时,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月,每学期按所带班级实际在校月数发放。

(二)各系每月10日前汇总本系辅导员助理岗位补贴支出表报学生(招生)工作处,经学生(招生)工作处核定,报学院审议后从学生勤工助学经费中支出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辅导员助理的解聘

(一)聘任后未能履行工作职责者或脱岗满一个月及以上者,经所在系上报后,取消聘任资格,停发补贴。

(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辅导员助理资格。

(三)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退出辅导员助理岗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备案后解聘。

(四)对于出现工作重大失误、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及本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助理要取消其资格,并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招生)工作处提出增补意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621起实施,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辅导员助理岗位报名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学号

 

联系电话

 

所在系

 

专业

 

所在班级

 

政治面貌

 

民族

 

寝室号

 

学业成绩

 

获奖情况

 

个人自荐

签名:                    

辅导员意见

签名:                    

系部意见

盖章:                    

学生(招生)工作处意见

盖章:                    

 

辅导员助理考核表

姓名

 

性别

 

籍贯

 

出生年月

 

学号

 

联系电话

 

所在系

 

专业

 

班级

 

政治面貌

 

民族

 

寝室号

 

主要工作

业绩(300字以内)

(可另附学期工作总结)

自评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签名:                 

学生评价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系部评价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盖章:                     

 

学生(招生)工作处

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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