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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部分)
日期:2024-11-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七章  考务与考场管理

第二十八条 考试时间与考场安排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由教务科安排;

2.按照以教学班为单位,并以满足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安排考场;

3.所有考试的考场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4.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试纪律

1.学生须参加规定的考试,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2.考试以学生证(或所在系书面证明及2名以上班干部现场证明)为准考证,不带学生证或无书面证明者不得参加考试,按缺考即取消考试资格处理;

3.考前10分钟考生到达考场,按学号顺序、指定座位隔位就座,同一列的考生应坐成一条直线,并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的调整;自觉地将学生证放在座位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4.闭卷考试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如携带了包、书本、资料、纸张(含白纸或草稿纸)、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通讯工具等物品(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所带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须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5.考生进入考场后,须检查课桌抽屉是否存有书本、资料、纸张,检查四周桌椅、墙壁上是否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并及时报告监考教师

6.考生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迟到超时或提前交卷者,取消考试资格。交卷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须征得监考老师同意并应有监考老师或考场巡视员随行;

7.考生不得自带答题纸和草稿纸。领到试卷后,应及时用圆珠笔或钢笔在答卷上写上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阅读试卷前页的考试违规处理警示并签名。如有关于试卷印刷方面的问题,可以举手询问。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

8.考生在考场内要自觉维护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交头接耳、东张西望、传递纸条等,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9.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弊。考生违纪或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按本办法处理、填写考试记录单,当天通报全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0.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按监考教师规定的方式交卷,不得代交,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退出试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不得拖延时间。交卷期间考生不得翻阅他人试卷或与他人交谈。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议论和喧哗。凡超过规定交卷时间五分钟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收卷,该门课程按缺考即取消考试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 教师监考纪律

1.提前10分钟到达考办,领取试卷等考试资料,提前至少5分钟进考场;

2.考试开始前,组织学生按学号间隔、分散坐好,同一列的考生应坐成一条直线;为防止学生接触事先在座位上书写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可临时调整学生座位;引导学生将包、书本、资料、纸张(含白纸或草稿纸)、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到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前,宣读学生考试纪律:

各位同学,马上开始考试。请大家按学号坐好并上交除学生证、考试用笔、橡皮以外的个人物品,尤其是手机、包、书本、资料等。考试中凡是发现考生四周有未上交的个人物品或书写的考试内容字迹,不论物品归属和字迹书写人是谁,只要当事考生未报告均属违纪行为。请大家认真阅读考卷上的《考生须知》,并在《考生承诺》栏签字。使用答题卡答卷的考生,请注意完整填写答题卡上的个人信息,规范填涂信息点。本次考试80分钟,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之前不准交卷。交卷后要立即离开教学楼,在考场外交谈、喧哗均属违纪行为。请大家再次检查四周、上交所有个人物品,下面准备考试。

4.考试开始后,核对应考、实考、缺考人数,检查学生携带证件(未携带证件且无所在系书面证明不得参加考试)、试卷个人信息填写情况(开考后立即填写),组织学生在考试记录单签字;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5.考试开始15分钟后,拒绝迟到的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按缺考即取消考试资格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以后才能允许考生交卷出考场(有特殊要求的考试除外);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一名监考教师或考场巡视员跟随;

6.考试正式开始后,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等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7.对使用答题卡的考试,监考教师应检查每名考生答题卡是否完整填写答题卡上的个人信息,提醒考生规范填涂信息点;

8.考试中,要全面检查考场、考生座位四周环境,尤其是是否存在未上交的个人物品、是否存有考试相关内容字迹;

9.监考时,应一前一后监考,在考场内保持巡视,不能长时间静止不动,不得吸烟、不得进行与监考无关的活动,严禁出现擅自离开考场、使用手机、阅读书报、背向学生等行为;

10.严格管理考场纪律,对违纪和作弊行为及时制止、认定和报告,切实、明确地记录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留存违纪或作弊物证材料;根据本办法处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不与考生争执;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违纪、作弊考场记录和物证材料报考务办公室;

11.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考生考试即将结束。考试结束时应要求考生立即停笔,对考试结束时仍在答卷的考生,监考教师应立即令其停止答卷;

12.认真清点、按学号顺序装订试卷,禁止遗失试卷和答卷,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和签字。

第三十一条 考试巡视纪律

1.考场巡视员由学校党政领导,教务科与各系(部)教务、学工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考场秩序的监督责任。

2.考试巡视主要职责如下:

1)明确巡视任务并领取有关材料;

2)明确考试日期、科目及变动情况,熟悉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3)根据考试工作安排,检查监考人员是否按时到达考场、是否按计划监考;

4)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隔位就坐,是否按规定出示和放置学生证件,是否按规定放置个人物品、四周是否存在与考试相关内容的字迹;

5)检查监考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学生考试纪律和教师监考纪律,考场秩序如何。如发现考场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暂停考试予以纠正;

6)检查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是否井然,如发生混乱,应坚决制止,不听劝告者依据本办法按违纪处理;

7)如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与监考教师共同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9款处理。协助监考教师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各种事件。如遇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考务办公室报告;

8)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能认真执行监考纪律,应大胆管理,及时纠正,对于不服管理者,应记录其姓名,以及考场地点、考试科目和考试班级等;

9)考场巡查时间一般为开考前15分钟至开考后30分钟、考试结束前30分钟至考试结束。在考试过程中,每个考场必须巡视;

10)做好巡视记录,并当场在各考场的考场记录表上签字。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1.携带包、书本、资料、纸张(含白纸或草稿纸)、手机及其他电子存储、通讯工具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东张西望,企图窥看他人试卷者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交卷后仍在考区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涉及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1.出现第三十二条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存储、通讯工具参加考试的;

3.课桌抽屉存有书本、资料、纸张,四周桌椅、墙壁上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字迹(不论谁写的)未报告监考老师的;

4.相互交谈、做手势、发暗号等交流考试信息的;

5.主动协助传递、交换考试信息(含交换物品、试卷,给他人窥看创造便利等)或者受胁迫协助未拒绝、未报告监考老师的;

6.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试图获得或者协助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8.论述题、作文等非标准化主观题的两人及以上考生卷面雷同50%及以上。

第三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且性质恶劣,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1.未经允许,携带手机(已开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的;

2.窥看、抄袭(不论是否书写)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强拿或交换他人试卷、草稿纸的;

4.接收他人传递的考试信息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8.故意影响其他考生正常考试的;

9.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10.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请人代考和代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 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一学期考试中有两次考试违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一学年内有两次考试严重违纪或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间,出现考试违纪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 在教师评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根据事实情节依据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处理。

第三十 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买卖论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门课程成绩计零分,不得参加补考。

四十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四十一 非正当手段篡改课程考核成绩,影响了课程考核结果公正性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巡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务办公室,由教务科、所在系考务工作负责人当场审核、确认。教务科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及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内容当天通报全校。

第四十 教师在评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各系(部)。各系(部)按规定进行作弊处理,并报教务科。

第四十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执行《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由学工科向全校通报。

第四十 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的管理要同时执行《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

第四十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未按要求工作、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核减教学工作量、认定为教学差错或教学违纪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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