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 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不包括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以及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 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 高出部分退还学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生、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在校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发放
第六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需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 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 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审批用,一份留存,一份返还 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 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 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复印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 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 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 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 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一条 每年 10 月 31 日前,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江西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无误 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备案,并及时拨付学校当年垫付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 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退回学生 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 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学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 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四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 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 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 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各系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 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初次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应征入伍学生,应及时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使更多士兵在退出现役后能够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知识和技能水平,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资助对象为退役一年以上,通过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校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入伍,退役一年后没有参加高考而是通过专升本考试考上本科的,本科或以后阶段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性原则:学校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学费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三章 资助的内容、标准、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
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 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 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6000 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校,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按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考入本校的退役士兵,按以下程序申请教育资助: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我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自愿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 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
(二)各系开学 5 个工作日内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并初步审核退役士兵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对申请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生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江西省学生助学贷 款管理中心,经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中心。
(四)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 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中心对上
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到学校。
(五)学校收到下拨资金后,学校计财科依据学生(招生)工作处提供的学生名单代扣学费,并为学生开具学费缴纳收据。
第九条 凡是符合教育资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必须按学年申请教育资助金,且每年只有一次申请机会。如果在新的学年忘记申请,就只能等下一学年申请,并且最多只能申请当前学年和上一学年的教育资助金,不能申请上一学年之前的教育资助金。
第十条 退役一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 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各系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并 要切实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 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