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专科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六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十二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十二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受处分的毕业班学生,距毕业离校不满6个月或12个月的,可给予少于6个月或12个月的处分期限。
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批评教育,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八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视情节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在调查部门查证前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违法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及时改正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事实,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纪人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可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四)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五)在处分调查过程中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六)在群体违纪事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八)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管理、程序和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出现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由系部配合教学管理部门调查,并会同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出现除考试违规、违纪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如违反政治纪律、网络使用有关规定、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宿舍管理规定、教室管理规定的,由系部负责调查,并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由保卫处负责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事实,学生所在系部会同保卫处提出处理意见,由系部报学生工作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程序由违纪事件调查、提出处分建议、听取陈述申辩和作出处分决定等部分组成。
第十五条 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部的学生时,由相关系部共同调查。共同调查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由学校指定职能部门负责进行调查。
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违纪事件,需要保卫处进行调查的,应当移送保卫处调查;其违纪行为的最终认定材料以保卫处的调查结论为准。
第十六条 调查单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违纪事件的调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应当认真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当事人时,应当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签名。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供单位应当将相关调查过程材料(含调查笔录、旁证材料、学生申辩材料等)连同调查报告一并归入本单位的文书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学校作出处分前,学生工作部门须对书面调查报告进行审查:
(一)违法、违纪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二)处分建议是否定性准确,依据明确;
(三)处分建议是否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四)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五)证据材料是否充分、齐全。
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处分建议失当的,可以要求调查单位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变更处分种类、撤销处分;也可以直接提出处分建议或在直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部门审查材料结束后,作出以下处理: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建议适当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违规、违纪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记过以下处分,处分期满后可以提出解除处分。
对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在察看期内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门研究,可作出解除留校察看决定,并制作决定书。
除特别说明不予提前解除的留校察看处分外,毕业年级学生的处分,根据学生表现和毕业时间,可以申请提前解除。
在留校察看期内又发生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系部应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系部可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公告期为 60 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系部责令其离校。
第二十五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所在系部应将处分决定书、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及其处理依照《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四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警告或罚款且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到5日以下拘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受到6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给予记过处分,受到11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网络上发布具有明显反动政治倾向的言论,攻击党和国家领导人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制作、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刊物和宣传品,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故意以焚烧、毁损、涂画、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等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涉外活动中,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通过线上或线下组织、策划、煽动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策划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或组织、拉拢他人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和宗教聚会等活动,或在学校举行宗教活动、发展教徒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校园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故意破坏消防设施和消防标志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校公共场所使用明火,堵塞、占用消防通道,造成严重公共安全隐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或赌资数额在3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品行不端,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骚扰、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到社会上的酒吧、舞厅、夜总会从事陪酒、陪舞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严重损坏他人名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的文章、书刊、 图片、音像等淫秽资料,或非法的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涉及牟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接受或者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和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节 违反学习、科研及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习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的,以旷课论处:
1、旷课 10 至 19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 20 至 29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 30 至 39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 至 49 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时间计算;实践环节按每天8学时计算;上课迟到或早退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早锻炼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离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实习过程中,违反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临床学习过程中有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规章或医院有关制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与斗殴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用言辞或其他方式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造成结伙斗殴者或结伙斗殴为首者以及使用器械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纠纷已平息,当事者一方或第三方再度挑起事端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以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毁损、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占有拾得物,经教育拒不返还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账号、卡号、密码等并给他人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卷、答案等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侵占、挪用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盗窃财物,价值4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价值在400元至2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超过2000元或实施盗窃两次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污损、破坏学校公用设施、花草树木者,视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损坏学校有效期内布告和各种标志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破坏公物,致使学校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受到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侵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声誉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以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医疗费用等相关荣誉或利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变造、转借、冒领、转让各种票证、成绩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假冒、利用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名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私拆他人信件、快递、包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搜集和组织、胁迫、教唆、指使他人搜集师生户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宗教信仰等信息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通过语言、文字、图片、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有其他损害学校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声誉者,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管理和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到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驾驶无牌、无证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驾驶假牌、套牌的非机动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对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毕业就业、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阻挠、拒绝学校管理人员或学生纪律检查人员依学校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违反国家或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 在勤工助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
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非海报张贴、悬挂区域内组织、参与张贴、涂写、悬挂、刻画小广告和在公寓楼内、教学区域散发小广告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公益劳动,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和再犯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中介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勤工助学等活动中经营伪劣商品等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或胁迫、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学校教室、实训室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教室进行非正常教学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实训室内不穿着工作服,在教室、实训室内饮食、抽烟、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或使用教室、实训室后不进行清理、不还原摆设,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改变教室设施,导致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实训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空调、投影仪、电脑等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教学楼、教室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或处分:
(一)在公寓内存放热源性电器、明火设备、蜡烛或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除扣留该物品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私自移动、改装宿舍固定设施或私自拆接电源、改装配电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违章使用导致设备损坏、造成火警或人员财产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等严重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在学习、休息时间实施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且态度恶劣、屡劝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豢养宠物屡教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允许,进入异性公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六)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两次无正当理由晚间不按时回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私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或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垃圾、乱倒脏水、不服从管理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三条 有违反网络使用有关规定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煽动、引诱、介绍他人向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骗取、盗用他人信息实施网络平台贷款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进行刷单被公安机关通报造成负面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违反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校园网有关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学校保密工作规定,未遵守保密义务泄露国家秘密或学校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4年7月23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修订,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