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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专科生。

第四条 学生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坚持公开、公正、合法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设立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纪检监察室。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学生(招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保卫处的负责人任常任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可吸收申诉学生所在系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委员。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由校工会推举。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的师生担任。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的复查工作期间,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享受同等权利。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对学院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复查;

(四)根据实际情况或申诉人(委托代理人)要求,召开听证会;

(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六)形成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书面复查意见,报经院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批准,形成复查决定书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本规定第条处理。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实行回避制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案件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除外)。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学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所在学院、班级、住址、联系方式;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申诉请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学院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及申诉材料,并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申诉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四)是否有其他不符合申诉条件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诉材料审查后,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于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全。过期不补全的视为撤销申诉。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1、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做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2、自行组织调查;

3、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过半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对于申诉案件,经过复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理的,作出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结论。

2、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进行的,委员会意见予以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经申诉人申请,可对其基本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机构作出复查结论,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不服申诉处理机构的复查决定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处理或决定。

第十九条 送达复查决定书等材料,可以直接送交申诉人本人;也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诉处理决定书在申诉人签收之日或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申诉人对学院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向学院提出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在实施前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后可采取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任委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起草听证报告和复查结论建议报告,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第三十条 申诉期间,学院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3月9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开始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申诉书及复查决定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所在系

 

专业

 

班级

 

学号

 

身份证号

 

申述人或代理人联系方式

 

申诉事项 要求及理由

(此栏不够请附页)

 

 

 

 

申诉人签名:

 

申诉日期:  年   月  日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意见

(写明处理依据及等级)

 

 

 

 

签名(盖章):

 

期:  年   月  日

院长办公会意见

 

 

 

 

 

 

期:  年  月  日

查决定已送达。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述学生签名:

 

                                                    年  月  日

表需附:1. 违纪学生申诉材料;2.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材料;3.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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