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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提高辅导员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质量,强化责任意识,预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辅导员岗位职责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专兼职辅导员在工作中因工作失职、严重失误等造成的责任事故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责任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班级日常管理、奖惩、资助、安全教育管理与服务等方面工作责任事故按情节轻重划分为三个等级:重大责任事故为一级,较大责任事故为二级,一般责任事故为三级。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责任事故:

1、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不能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学生中发表、传播错误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学生参加传销、邪教等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传教、校园网贷、电信诈骗等,辅导员不知情、知情未加制止或制止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3、在学生党(团)员发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助学助困和学籍管理等专项工作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后果,影响恶劣的。

4、学生宿舍管理混乱,乱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和吸烟等导致火灾、触电等意外伤亡事故的。

5、学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等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6、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过问班级事务或所带班级学生擅自离校两周以上却毫不知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7、打骂、侮辱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重大后果,影响恶劣的。

8、与学生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出现有损师德与教师形象,影响恶劣的。

9、师生间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10、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心理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因本人工作严重失职,对学生人身或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13、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二级责任事故:

1、在学生中发表、传播错误言论,影响较大的。

2、学生参与传销、校园贷、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未查出或查出但未开展教育工作,产生较重后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3、在学生党(团)员发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助学助困和学籍管理等专项工作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大的。

4、学生宿舍管理混乱,乱拉乱接电源,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和吸烟等导致火灾、触电等产生较重后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5、学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等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处理不当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产生较重后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6、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不过问班级事务或所带班级学生擅自离校一周以上却毫不知情的。

7、打骂、侮辱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较重后果,引发较大负面影响的.

8、学生管理资料或学生档案材料丢失,造成学生个人或学校声誉、利益等受损,影响恶劣的。

9、师生间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有违师德与教师形象,产生较重后果,引发较大负面影响的。

10、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心理等问题,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11、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致事态扩大的。

12、在学校组织的工作检查或值班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擅自离岗5次及以上的。

13、其他因本人工作严重失职,对学生人身或学校利益造成较大损害(损失达3万元及以上),后果较严重,负面影响较大的。

14、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级责任事故:

1、在学生中发表一些错误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

2、学生参与传销、校园贷、电信诈骗等违法活动,未查出或查出但未开展教育工作,产生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在学生党(团)员发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助学助困和学籍管理等专项工作中,未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存在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4、学生宿舍管理不到位,对私拉乱接电源、使用违规电器、明火吸烟等未及时制止,引发火灾,造成一定影响的。

5、学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等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处理不当导致产生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未经批准不过问班级事务超过一周(含)或所带班级学生擅自离校三天以上而毫不知情,造成一定影响的。

7、打骂、侮辱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产生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8、学生管理资料或学生档案材料丢失,造成学生个人或学校声誉、利益等受损,造成不良影响的。

9、师生间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产生较大后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10、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心理等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11、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致不良影响的。

12、在学校组织的工作检查或值班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或擅自离岗2次及以上的。

13、其他因本人工作严重失职,导致学生轻微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轻度损失的。

14、得不到大多数学生对其工作认可的。

15、不能及时完成学校和系部院布置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16、其他程度相当的事故。

第三章责任事故认定

第七条成立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的认定工作。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组织人事科、宣传部、学生(招生)工作科、保卫科、后勤资产科、团委,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招生)工作科。

第八条各系负责对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进行初步核实与认定。经系部初步认定为三级事故的,报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初步认定为二级事故的,由委员会办公室进一步调查核实,报委员会审定;初步认定为一级事故的,由委员会认定,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现人或当事人有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所在系学工负责人报告。一级、二级事故由学生(招生)工作科负责人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事故当事人、系、学生 (招生)工作科负责人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汇报事故的发现人打击报复的,在原有认定事故等级基础上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并挽回损失的,可从轻处置。

第十条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认定后,按归属原则,分别由系、学生(招生)工作科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处理。处理后作出书面记录,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第十一条责任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等级给予以下处理:

1、凡被认定为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所在系及学生(招生)工作处对其诫勉谈话,均给予全校通报。视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等处理意见。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辅导员发生三级事故,取消当年年度考核优秀资格,扣发当月辅导员带班津贴,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3、辅导员发生二级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各种奖励资格和辅导员带班津贴,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4、辅导员发生一级事故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待岗,取消当年各种奖励资格、辅导员带班津贴,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开除处分。

5、辅导员工作事故的行政处分按《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处分决定放入事故责任人的人事档案。

6、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事故发生,经调查属实的,对事故责任人可免予追究事故责任。

7、对事故责任人主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且未造成较大损害和不良影响的工作事故,视事故后果严重性,可降一级处理或在同级范围内从轻处理。

8、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一级处理或在同级范围内从重处理。

(1)一学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工作事故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责任调查的;

(3)隐瞒、包庇事故真相,拖延调查处理工作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受理事故责任人的相关申诉工作。事故责任人对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纪检监察室申请复核。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事故责任人不因提出复核而被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解除处分程序按照《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招生)工作科负责解释。

上一条: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南昌市卫生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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