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队伍建设 · 正文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南昌市卫生学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办法(试行)
日期:2024-11-28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关于印发《江西高校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任务清单(试行)》的通知(赣教社政字[2019]1号)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学生工作治理体系,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困扰或损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是指个体由于突然遭受严重灾难、重大生活事件或精神压力,使生活状况发生明显的变化,尤其出现了用现有条件和经验难以克服的困难,以致使个体陷于痛苦、不安状态,常伴有绝望、麻木不仁、焦虑,以

及植物神经症状和行为障碍的状态。

第三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针对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人及时给予适当的心理援助,使其尽快摆脱困难。

心理危机干预以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帮助学生为基本原则。危机干预工作既要谨慎对待又要准确判断、及时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心理问题。第五条心理危机干预的目的包括:

(一)防止过激行为,如自杀、自伤或攻击行为等;

(二)促进交流与沟通,鼓励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情感,鼓励其增强自信心和做出正确的自我评价,

提供适当建议,促使问题解决;

(三)提供适当医疗帮助,处理昏厥、情绪休克或激惹状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招生)工作处、党政办、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校医室、系部、中职部等组成。学生(招生)工作处下设心理健康中心,具体牵头负责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中职部及各系要相应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中职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其中,并充分发挥学生心理骨干、学生党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

(一)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制定相关预案,负责开展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筛查、全校心理问题学生建档、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及实施流程、学生转介就医等。

(二)保卫处负责保护第一现场及提供必要的安保支持,必要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对接。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掌握和控制舆情,负责编写通告、简报等资料,并组织对外信息发布。

(四)校医室负责提供现场的急救医疗保障,与医疗机构(除精神卫生机构)对接,做好医疗保障的后续服务。

(五)教务处负责开设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利用课堂教学帮助学生树立心理保健意识,培养学生健康心理。

(六)中职部及各系负责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落实第一现场沟通协调、联系家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带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及就医、建立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档案等。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高危、重点关注或有高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人格、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的学生;

(三)近两周情绪低落、或有强烈的罪恶感、不安全感的学生;

(四)因各种原因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击,出现心理、生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绝症、个人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身患重病、性侵害的学生;

2、学习压力特别大,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考试不及格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高分低录的学生等;

3、个人情感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

4、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冲突的学生。

(五)由于身边同学或重要他人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与自杀、意外身亡的学生同宿舍、同班级、关系要好的学生;

(六)性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如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处理家庭、宿舍、朋友关系的学生;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如家庭破裂,遭受家庭暴力;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而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七)近期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的学生、有过离家(校)出走行为的学生,家庭成员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的学生;

(八)长期睡眠障碍、身体健康欠佳,影响本人或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学生;有或疑似有严重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因网络成瘾、酒精依赖等成瘾行为而严重影响其学习及人际交往的学生。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干预对象”予以评估及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三)情绪突然明显改变的学生,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早期预防与预警

第十条学校心理健康中心每年对全校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普查筛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高危、重点关注个体,与中职部及各系共同对该类学生做好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预防教育活动。

(一)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二)心理健康中心应在“5.25大学生心理健康节”、“9.10世界防自杀日”、“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中职部及各系应积极响应心理健康中心开展的各项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且在中职部及各系独立开展特色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活动;

(三)心理健康中心应对全校学生心理骨干进行危机应对培训,让学生心理骨干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四)各系应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定期开展与心理健康教育有关的专题讲座、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和心理危机预防知识,解析心理现象。注重学生自我意识教育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

第十二条建立宿舍、班级、系部(中职部)、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四级预警机制。

(一)一级预警:宿舍

宿舍成员应互相关心,多沟通多交流。宿舍长应关注宿舍内成员的心理动态,多与宿舍成员沟通,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告知班级心理委员或辅导员,宿舍内成员在发现其他成员可能存在异常时应及时与宿舍长沟通,并启动二级预警:报告班级关注小组,并向辅导员反馈情况;

(二)二级预警:班级

成立以班级心理委员、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等班委为核心成员的班级关注小组,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心理骨干(心理委员)、学生党员作用,关心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动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报告。当发现学生出现异常状况或收到一级预警报告时,应立即启动三级预警:报告辅导员或系部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

(三)三级预警:系部(中职部)

各系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组长,其他领导为副组长,辅导员、其他行政人员为成员。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行为,辅导员要每月与重点关注、出现情绪困扰的学生谈话,了解学生情况,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帮助或帮助渠道,有效缓解学生情绪问题;辅导员每月应向心理健康中心按时提交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月报表。接到一级或二级预警报告或发现学生有异常情况时,要立即赶赴现场,经过研判,视情况启动四级预警同时向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人报告,涉及学生安危、可能造成舆情的,要及时向党政办、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校医室等部门、系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并做好及时干预;

(四)四级预警:学校/心理健康中心

学校心理健康中心应认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筛查出高危学生开展一对一约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系部报告的心理异常学生开展初步评估,并提供指导意见。心理健康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心理咨询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或正处于危机的学生时,应第一时间向心理健康中心报告,当心理健康中心接到心理危机预警报告时,应立即报告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人,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第五章干预措施

第十三条当心理危机事件发生时,中职部、系部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应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十四条对实施自杀或伤他行为学生的干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如下工作:

对做出自杀或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要立即报警,报告学生(招生)工作处、保卫处、党政办、党委宣传部、

校医室,快速疏散人群,避免扩大伤害面积,同时通知家长到校,如家长不能马上到校,可配合公安机关,强制送医,家长到校后由家长带其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就医,中职部、系部配合办理有利于学生休养、治疗的休假、休学等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有自杀或伤他意念学生的干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如下工作:

(一)对有自杀意念的学生,一旦知晓该生近期有自杀的想法和念头,中职部、系部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辅导员、班主任密切关注学生,并成立监护小组,密切关注学生动态,尽可能保证学生安全,同时报心理健康中心备案;心理健康中心须立刻报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人,并向中职部、系部提出具体干预意见;

2、中职部、系部应立即通知家长,并要求家长到校,由家长带学生到三级甲等医院进行评估诊断;

3、如学生需要住院治疗或在家休养,中职部、系部负责协助办理学生的休假、休学手续,家长负责带学生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学生可以边治疗边读书,家长负责陪读,中职部、系部应与家长签订相关协议,由学校和家长共同监护学生在校读书期间的安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对有伤他意念的学生,请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十六条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的学生,中职部、系部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及宿舍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向所在系汇报该生的情况。

第十七条对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学生的干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如下工作:

(一)如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且自杀风险较低或不存在自杀风险的,由中职部、系部成立学生关注小组,对学生密切关注,同时要求家长电话监护,并每周与辅导员、班主任互通情况,如发现异常请家长立刻到校。

(二)如学生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但存在较高自杀风险的,请参照第十五条第一款执行;

(三)如学生不适合在校读书或严重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或其他学生的生活秩序的,通知家长到校带其回家治疗或休养,学校给予办理休假或休学手续。在学生尚未离校期间,系部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

第六章预后跟踪

第十八条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还应向所在系出具有效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报心理健康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后,中职部、系部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其他同学避免与该生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其他学生干部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并单独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谈心谈话内容和心理状况。

第二十条心理健康中心要根据各系提供的情况,定期评估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系。

第二十一条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休学的学生,在其复学后,各系还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辅导员、班主任要对参与的心理委员、学生骨干、该生室友等进行有效指导),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预防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健康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的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各班心理委员实行定期培训。

(二)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不能向与危机干预工作无关人员泄露学生信息。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到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报告制度。在发生心理危机事件15分钟内,应立即向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学生(招生)工作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口头或短信报告;在事件现场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形成描述具体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学生(招生)工作处在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向学校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事件处理的书面报告。

(五)档案制度。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学生所在系(部)在事故处理后形成相应的书面材料,并报心理健康中心备案;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后中职部、系部应将学生近一个月内的诊疗情况和医生建议报心理健康中心备案;心理健康中心应建立各类心理异常学生档案;中职部、系部应建立心理异常学生档案、心理危机干预档案、应做到一生一案,档案中应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心理普查情况、家校联系的相关材料、谈心谈话记录、心理危机干预过程材料等。

(六)家校联系制度。对被列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与家长互通信息,及时反映学生在学校的有关情况,使家长知晓,形式可以是家访、电访、信访等。辅导员、班主任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家长提出带学生就医、监护和家庭教育等方面的要求,形成家校合力,共同帮扶。对发生心理危机的学生,各系应在第一时间向家长通报学生情况,并要求家长立即到校配合开展工作。对拒不配合的家长,中职部、系部可采取家访、联系当地派出所、妇联等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工作等方式,实现家校联系,确保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部门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部门协助而部门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部门,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中职部、系部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四)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工作例会制度(试行)
下一条: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责任事故等级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版权所有: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 Copyright@2020 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复兴大道西3999号

 赣公网安备 36010502000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