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协商:订立产教联合体的新章程
规范有效的章程是实体组织合法权力的来源与基础,也是不完全契约的重要替代。产教联合体从组织层面订立产教融合新章程可以消解产教融合组织中不完全契约所带来的“形式虚化”与“反向漂移”的风险,引导产教融合“向实脱虚”。产教主体间权责不清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有约束力与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件,双方在产教融合过程中的地位、作用与力量处于失衡状态。产教联合体的新章程旨在生成规范全部主体尽责履约、有序协同的体系化、效力化行动框架。这既指明了产教融合未来发展的“组织化”方向,又蕴含了产教融合的价值追求。因此,必须切实建立起由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所构成的具备决策与执行功能、具有扁平化职权体系的理事会(董事会)与监事会。理事会与监事会依据国家层面产教融合的政策旨归,就联合体的组建条件、准入机制、主体间的权利责任、重点任务、合作方式、协同机制、保障机制、经费投入、专用资产、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规约,同时根据产业结构的转型与经济结构的优化,不断审视产教主体变迁中的利益诉求,动态调整运行规则以寻求长效合作。碎片化的产教契约已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情况,因而,产教联合体章程订立的核心要义在于以尽可能完备的规则统筹产教融合的目标规划与资源要素,协调监督联合体内各主体的合作行为,形成多方共建共管、长期合作、相互制衡的关系和实体化的运行机制,从而规避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保证联合体的稳定性。
二、多元共治:实行产教联合体的新治理
多元治理是组织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最优路径。事实上,作为一种全息性、共生性的产教融合高阶组织形态,产教联合体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简单组织,而是力图跨越异质化系统边界、凝聚差异化行为主体、协调多样化利益追求的复杂性联盟组织。这意味着要实现产教联合体整体的利益共享与协同联动,不仅要从宏观层次上建立多元主体、多种权力的治理框架,更要注重微观层次上各主体间相互关系及治理过程的动态张力。一是各级政府要发挥必要谨慎的统筹规制作用。中央政府重在国家层面对产教联合体进行顶层设计,对职业教育与区域经济发展统筹布局,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开展评价督导等。地方政府重在区位层面的上位指导,进一步细化产教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增加产教联合体建设的资金投入,明确企业依法参与产教融合的财税、土地、金融、信用“组合式”政策支持,强化职业教育资源的服务供给与产教共建的组织协调等。明确央地政府的权力边界,使政府在必要参与和过度干预产教融合中保持适度的平衡。二是行业组织要发挥中介性指导协调作用,缓解政府、职业院校、企业间的信息冲突与资源调配矛盾,融合教育链与产业链的优质资源,促进教育端与产业端的合作,推进产教联合体的建立与维系。三是职业院校与企业要发挥双向主体作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课程开发、专业规划、师资建设,创新从招生到培养的中国特色学徒制,着力提升职业院校对于产业经济的适应性,实现技能人才的全周期培养。职业院校则深度融入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移、产品升级、技能培训,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着力解决企业的生产难题,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技术支持,铸牢联合体的内聚力。概言之,多元主体在联合体章程的架构下合作自治、协商行动,保证联合体的聚合性。
三、互联互通:搭建产教联合体的新平台
畅通互联的信息是组织高效稳定的前提。单纯依靠市场关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教融合中出现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治理框架的产教联合体则可以借助内部开放性、共享性的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传递的顺畅无阻。首先,在联合体内部清晰的权责关系下,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可以搭建产教双向对接的信息服务平台,研究绘制产教融合的信息图谱,建立产教供需的信息网络,汇聚区域内产教融合、技术服务、项目研发、人才储备等各类供求信息,向各类主体提供产教融合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信息推荐等增值服务,最大限度促成信息要素的自由流通,形成从人才培养到技术研发再到成果转移的完整信息链条。其次,各治理主体也负有信息共享的责任与义务,产教联合体维系的核心要素即是产教主体间的信息依赖程度。因此,政府与行业组织要主动发布区域内经济动态、产业结构、企业经营状况及技能人才的供需信息,职业院校与企业要主动共享经费投资、场地设备、技术成果、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师资队伍等合作信息,进一步拓宽产教融合的广度、挖掘产教融合的深度,增强产业需求与教育供给间的匹配度,避免因信息遮蔽引发的合作争议,提升产教融合的收益。此外,产教联合体理事会(董事会)也需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各个层级、各个主体间的发展动态、政策导向以减少道德风险行为;同时,建立健全产教融合监督评价制度,重点监控职业院校与企业隐瞒信息、形式化合作的虚假行为以减少机会主义,保证联合体的高效性。
四、优化环境:构建产教联合体的新生态
多元异质组织需要依托稳固的生态环境来实现同质建构。对于由多个主体重构而成的产教联合体而言,优良的生态环境是其建设与发展的关键保障。市场下的产教主体出于经济成本的精细考量易于采取破坏协议的投机行为,影响产教融合外部环境的有序运行。产教联合体要在功能设置和产权制度上优化产教融合的内外部环境,降低主体间的交易成本,构建联合体的新生态。一是在功能设置上优化产教外部生态环境。产教深度融合需要政府于更高层次上统筹规划区域产业与职业教育的发展,一方面需要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发展的现状,引导职业院校紧密对接产业办专业,优化专业促产业,形成与区域产业发展高度契合、密切关联的专业布局,优化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另一方面需要引导龙头企业对接职业院校协同开展特色专业群建设,促成专业集群与产业集群的深度捆绑、“同频共振”,形成产教协调发展、深度融合的格局,进而降低产教联合体主体间的合作选择成本、信息搜寻成本及谈判交易成本。二是在产权制度上优化产教内部生态环境。产教联合体要重构以产权秩序为先导的合作机制与成本分摊机制,打破固定资产专用的产权限制,明晰多元主体间的产权归属与可享收益。充分盘活职业院校的资源储备,构建产教共享、动态调配的资源一体化共享平台,解决联合体内专用性资产投入争议与项目成本过多的矛盾,进一步降低企业长期参与产教联合体的综合成本,激发其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动力,保证联合体的持续性。(节选自《江苏高教》224年第5期)
来源:高职观察。
版权声明:以上图文,贵在分享,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