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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修订)
日期:2024-11-2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引导学生干部更好的发挥示范引领、桥梁纽带作用,全面推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打造一支思想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服务意识浓厚的学生干部队伍,根据教育部团中央和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干部主要指在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学生自律委员会组织、校内职能部门和系部因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学生组织以及学生社团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各级各类团学组织)中承担管理服务工作的学生其中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或给予补贴的学生组织不纳入学生干部队伍中。

第三条 学生干部管理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招生)工作处、校团委牵头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各系等学生干部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岗位设置须遵循精简机构、控制总量、满足需要、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具体细则由校团委负责制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基本要求如下:

(一)校团委、校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60人。

(二)各系团总支、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50人。

第六条 学校各级学生自律委员会组织的学生干部岗位设置具体细则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制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基本要求如下:

(一)校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70人。

(二)各系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50人。

第七条 班级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7人(寝室长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学校各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为社团主要负责人(会长、理事长、团支部书记等)。

第九条 校级学生组织成立应由主管部门提出,通过校学生(招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

第十条 学校各级各类其他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总数不得超过70人,涉及两校区的可适当增加人数。岗位设置具体细则由其设立单位负责制定,经校学生(招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审核,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和有关学生的事务协调工作;

(二)维护广大同学的合法、正当权益,及时反映学生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三)行使所任职务应有的职权;

(四)对各级学生组织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要求其改正;

(五)享有学生干部培训及选派交流学习的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在思想政治素质、学习及各方面表现起表率作用;

(二)按照任职要求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传达并执行学校、系部的决定、决议及规章制度;

(四)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五)认真组织开展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及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提升的活动。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应遵循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选拔产生。

第十四条 我校在读的全日制专科生,具备以下所有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担任学生干部: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入校以来未受过纪律处分,并能及时向学校反映身边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五)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入校以来无课程考试不及格及重修情况。

第十五条 校、系两级共青团组织、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除须符合第十三条所列全部基本条件外,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共青团委员会中的学生委员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其他学生干部的选拔细则由校团委负责制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

第十八条 学校各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学生干部的选拔细则由学生(招生)工作处负责制定,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学校各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的选拔按照《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其他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的选拔细则由其设立单位负责制定,由校团委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包括试用期),可连任一次;任职未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一般不予出具学生干部履历证明。

第二十二条 学生干部可兼任,但兼任一般不超过两个职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工作遵循集中选拔、分散选拔相结合的原则。其中,集中选拔用于大规模更换学生干部,由学生(招生)工作处、校团委统一组织,一般于每年3月份完成;分散选拔用于选拔人员填补离职或免职产生的空缺,学生干部管理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组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使用单位应于学生干部选拔结束后的1周内将选拔结果报学生(招生)工作处、校团委审核。校团委的学生委员、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上级团组织、江西省学生联合会报备。

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使用单位应为所辖学生干部建立管理档案。在学生任期内,做好完善、保管学生干部管理档案工作;学生毕业时负责将完成履职任期的学生干部管理档案装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学生干部履历证明。档案一般包括个人情况、任职情况、履职情况、工作总结、考核评价和获奖情况等

第五章 教育培养

第二十六条 政治学习。学生干部使用单位每周组织开展1政治学习。政治学习应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提升政治素质、增强纪律观念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业务培训。学生干部使用单位学期须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少于20学时。业务培训应以培训组织策划、沟通交往、情绪管理、挫折抵抗、礼仪形象等职业通用技能为重点,以提升职业素养、增强履职能力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 内部活动。学生干部使用单位学期须组织开展内部活动不少于2。内部活动应以素质拓展训练读书分享活动、文化体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为重点提升情操修养、增强综合素质为目的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生干部使用单位应成立学生干部考核评价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包含本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学生干部使用的教师、学生干部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其中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的人数分别不得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30%

第三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评价每学期开展1次。学生干部管理单位选拔应于考核评价结束后的1周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学生(招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综合考评加分、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奖惩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生干部考核评价结果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综合素质、第二课堂加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工作积极分子等荣誉奖项,用于对品学兼优、表现优秀、工作突出的学生干部进行激励、表彰。优秀团干部评选具体评选细由校团委制订,优秀学生干部、工作积极分子则由学生(招生)工作处制定。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如需另设荣誉奖项,需使用单位制定评选细则报学生(招生)工作处审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招生)工作处、校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管理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影响该组织本学年评优评先指标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干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免去学生干部职务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一)任职期间学习成绩不达标者

(二)考核评价不合格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者。

(四)未及时向学校反映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者。

(五)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出现严重工作事故者

(六)未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起不良舆论,对学生干部队伍产生不良影响者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招生)工作团委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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