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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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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于2020年4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于2020年5月获国家教育部备案,是由南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目前设置“四系三部”,即中医康复系、护理系、健康技术系、中医药健康系、思想政治部、公共文化部、基础医学部。主要设置中医康复技术、护理、助产、口腔医学技术和药学等5个精品专业。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江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全称: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南昌健康职院;英文名称为:Nanchang Health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NHVTC。学院官网为http://www.nchvc.edu.cn 。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湾里站前街道(翠岩路466号)。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院区及院址。

第四条 学院是由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院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南昌市人民政府。学院接受举办者和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独立履行办学职责。

第六条 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师生综合素质为重点,以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管理为手段,以为社会培养健康产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突出办学特色,不断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学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学院办学定位:立足南昌,辐射江西,面向基层,聚焦大健康产业,努力建设一所办学目标明确、结构合理、错位发展、特色鲜明、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的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健康类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积极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为院长。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对学院进行监管,指导学院重大决策;

(二)按照组织程序批准或调整学院领导及管理机构,任免、管理学院领导;

(三)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

第十二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制止、排除侵害或妨碍学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院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二)保证财政拨款,稳定学院教育经费来源,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资源。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享有以下自主办学权: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

(三)根据市场需求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机构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的经费、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主办学权。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依照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执行国家和江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为教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院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建立健全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系(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切实解决群众困难。做好老干部工作。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校系(部)党政领导联系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制度。

(九)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学院教学、科研、德育和安全稳定工作。

(四)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五)负责教师和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八)拟订学院章程,经教代会审议、党委讨论通过,报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

(九)法律法规、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学院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集体领导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对党委负责;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决策的主要形式,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和行政讨论重大议题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必要时要经过专家充分论证。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相关人员均应予以回避。讨论干部问题时,应严格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有关规定。讨论学院重大问题时,如不能形成会议决定,应暂缓作出决定,必要时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批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学院推行校务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凡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都应通过一定形式实行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在学院专业建设、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上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维护学术民主。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并决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原则及学术道德规范;

(三)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四)审议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组织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或纠纷以及学术不端行为;

(六)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提供各类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推荐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按照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工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团委)是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院保障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学生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与人民团体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院各党政职能部门承担院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落实、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服务学院发展战略,服务师生员工。

第三十二条 教学科研机构是学院内部实施教学和科研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学院内设的教学系、部、中心等。学院实行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系(部、中心)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遵循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系(部、中心)相应管理权。各系(部、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工作规则和办法;

(二)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拟订并实施人才培养方案;

(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统筹管理使用学院提供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以及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共党员人数,经学院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负责系(部、中心)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中心)主要负责人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主任是系(部、中心)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和授权,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出席成员为系(部、中心)的书记、主任、副书记和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系(部、中心)设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机构的性质,对其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科交叉创新,为不同教学科研机构的教师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提供资源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教学、教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按其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五)合理获取工资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因材施教,教学相长,真心关爱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完成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严谨治学,公平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反对学术不端;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履行社会责任;

(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完善竞争机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编定岗,按岗聘任,按劳分配,优质优酬。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处理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表彰奖惩制度,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对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院逐步提高适应社会发展水平的教职工待遇。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获得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奖励和资助;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六)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党,热爱祖国,服务人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

(四)勤奋学习,自强不息;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

(六)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八)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九)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仪器设备和生活设施;

(十)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和生活服务,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鼓励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考核、评价、奖惩机制。通过操行评分、学业成绩考核、竞赛等方式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制度,通过奖学金、助学金、贷款、减免学费、补贴、勤工助学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奖励学习优秀学生。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依法向学院申请组织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学院批准成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和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设置学生维权机构,受理和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交流与合作,密切与行业、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开展合作办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革命老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校友是指在学院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及学院授予校友资格的其他个人。校友会是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院、服务社会。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制度,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办学资金的合理、节约、高效使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资源使用效益,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制度。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公共资源、图书情报、档案资料、校史、医疗等服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十七条 学院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建设和谐文明校园。

第九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训为:惟精惟诚,至真至仁。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徽包括徽志和胸徽。

徽志以“南昌健康”的拼音缩写“NCJK”为设计元素,变形为一组奔跑的人,图形整体似绿叶托起“奔跑者”的情形,外圈中文校“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与英文校名“NANCHANG ACADEMY OF HEALTH SCIENCES”和谐环绕一圈。

胸徽为学院中文校名“南昌健康职业技术学院”的长方形胸章,教职员工胸徽为红底白字,学生胸徽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条 学院校旗为标有学院徽志加中英文校名的旗帜,为白底绿字。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4月9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学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南昌市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院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准则,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此后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施行。